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衛生福利部民國112年4月6日衛授家字第1120960181號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自112年1月1日生效

890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