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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議(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斯洛伐克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日及七月十二日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代表李 南陽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博塔文於布拉提斯拉瓦及台北簽署 ;並自一百十年八月三日生效

 
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參與雙方
”);

重視在涉及共同利益事項相互溝通之重要性及效用;

追求在刑事司法互助及引渡領域加強合作(以下簡稱“刑事司法合作”)


爰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範圍
本協議之目標係為追求最有效之合作方式與機制,包括透過本協
議附件所列權責機關間(以下簡稱“聯繫機關”)之聯繫,以增
加雙方合作與刑事司法合作。
聯繫機關在充分尊重各自現行法規範及國內法秩序之原則下,將
尋求:
a)儘可能依據互惠原則,審酌刑事司法合作之請求;
b)交換各自國內法律與刑事司法合作相關之資訊;及
c)分享本協議之實務合作經驗。
第二條 刑事司法互助
1.在處理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時,將考量互惠原則,並充分尊重現
行法秩序之規範及原則。
2.雙方在遵守各自國內法律及程序下,將致力依本協議儘速提供
協助。
第三條 引渡
在處理引渡請求時,包含緊急拘提羈押請求,將考量互惠原則,
並充分尊重現行法秩序之規範及原則。
第四條 雙邊諮商
1.聯繫機關將尋求定期舉行雙邊諮商,以檢視其他促進刑事司法
合作領域之途徑,並交換與雙方共同利益有關議題之意見。
2.雙方交換之意見得特別聚焦在下列事項:
a)探尋進一步拓展、深化雙邊關係及刑事領域司法合作之機會;

b)檢視雙方在刑事司法領域內具有共同利益之其他議題與問題。
第五條 溝通
為執行本協議,聯繫機關得直接溝通或透過參與雙方溝通。
第六條 個人資料之處理
參與雙方及聯繫機關,於保護依本協議所接收之個人資料時,將
致力於遵守與個人權利保護相關之國際標準。
第七條 適用法律之關係
本協議不影響雙方依各自國內法律及國際條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最終條款
1.本協議自參與雙方最後簽署日生效,且除依本條第三款規定終
止外,繼續有效。
2.本協議得經參與雙方之相互書面同意而修正。修正之內容,依
其所訂之方式確認後生效。
3.任一參與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另一參與方終止本協議。並自收
受終止通知日起六個月後終止。

本協議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代表 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李南陽 博塔文
代表 代表

日期:2021 年 7 月 12 日 日期:2021 年 8 月 3 日
地點:布拉提斯拉瓦 地點: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