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3月20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66108號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訂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自即日生效

647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