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民國111年12月2日文源字第11130310071號
文化部令:廢止「文化部辦理外國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文物標本或藝術品來臺展出認可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辦理國外或大陸地區藝術品來臺展出認可作業要點」,並修正名稱為「文化部辦理外國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文物標本或藝術品來臺展出認可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