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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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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3年度偵字第24037號贓物案件內扣押物( 103 年保管字第2265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11
  • 資料點閱次數:602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3年度偵字第24037號贓物案件內扣押物( 103 年保管字第2265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左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
品名:001,規格:奈及利亞護照(護號:A05150383),數量:1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不詳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來署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三、逾期以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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