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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11月8日金管證交字第1110384740號

獨立專家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4條、第14條之1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規定,接受委任對於買回股份價格、收購對價、換股比例或其他財產之評價出具合理性意見書時,應遵循所屬同業公會所制定之相關自律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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