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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11月3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6號

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6條之2及第37條規定,訂定各服務事業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及各服務事業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之相關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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