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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民國111年10月24日僑教學字第1110202531號

修正「僑務委員會鼓勵泰緬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經費補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鼓勵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經費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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