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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1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7190號

核釋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該土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認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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