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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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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緩字第1434號PHAN SAN THIEN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之執行傳票命令1件(附貼於後),希本案受刑人PHAN SAN THIEN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04
  • 資料點閱次數:404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緩字第1434PHAN SAN THIEN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之執行傳票命令1件(附貼於後),希本案受刑人PHAN SAN THIEN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60條。

公告事項:

  • 一、本送達自公告張貼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 二、本署受理旨揭案件,業於11162日緩起訴處分確定,因受送達人PHAN SAN THIEN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公示送達,請向本署洽領,洽領前請先行聯絡承辦人:寅股書記官,電話:(03)21601231079
  • 三、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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