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內政部民國111年9月30日內授消字第1110821117號

修正「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及「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第23點規定及第8點附表4、附表5、第9點附表6、第13點附表7、附表8、附表10,自即日生效

711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