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

電機工程公司欠款77萬元拒繳,實際負責人經臺南分署裁准管收後,分期獲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6
  • 資料點閱次數:151

電機工程公司欠款77萬元拒繳,實際負責人經臺南分署裁准管收後,分期獲釋

位於臺南市南區太○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滯欠107年度營業稅、106-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4-107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103-104106-107年度勞工保險費、103-104106-108年度勞工退休金費用、107年度使用牌照稅、105-107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違反公路法罰鍰、交通罰鍰等,自104年起分別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新臺幣(下同)775,596元。

行政執行官黃姿穎調查發現,陳姓實際負責人(男、55歲)於104起至1119月間自前幾大廠商間所收取之款項或開立發票金額高達2,733萬餘元,足以清償欠款,卻不償還,顯有繳納義務之能力,卻故意不繳納。其次,陳男在104年至107年間於銀行間所提領單筆20萬元以上的金額合計高達6百多萬元,執行官訊問其流向時,僅空泛陳稱,這些錢都是付工資跟材料款,會用現金是因為沒有在開票等語,卻無法提出確實之證明以實其說。故陳男顯就義務人公司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臺南分署於111923日將陳男通知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陳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當場留置,並將陳男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於晚間6點裁定准予管收。

陳男於法官裁定准許管收後,態度軟化,開始與執行人員協調分期繳納事宜,達成先行繳納22萬元,其餘金額分期繳納之方案,並約於晚間10點辦妥分期手續後獲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