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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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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緩字第220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應於112年3月13日前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函文1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DIEN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5
  • 資料點閱次數:226

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緩字第220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應於112年3月13日前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函文1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D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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