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

111年志工召募簡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 資料點閱次數:592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新 竹 分 署
111 年 志 工 召 募 簡 章

一、 召募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二、召募對象:
(一) 退休公教人員。
(二) 社會熱心人士。
(三) 公益團體成員。

三、遴選條件:
(一) 年滿 20 歲以上,60 歲以下相當高中(職)以上學歷之人員,男女不拘。
(二) 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或電腦操作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 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四) 配合本分署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相關法令者。

四、召募人數:正取 10人,備取2人。

五、服務地點:本分署為民服務中心(新竹市民權路 220號 8樓)。

六、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兩時段計算;每日上午 8 時30 分至12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

七、服務項目:
(一) 主動引導當事人至各承辦單位之服務事項。
(二) 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三) 扶助老弱身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四) 加強宣導本分署各項為民服務事項。
(五) 協助電話接聽(如總機及轉接)業務。
(六) 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及影印資料。
(七) 其他便民服務之事項。

八、報名期限:自111年5月13日至同年月19日止。

九、報名方式:
(一) 意者請詳實填寫報名表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志工」,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通訊報名方式(以掛號寄至「新竹市民權路 220號9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報名表請至本分署全球資訊網自行下載使用。
(二) 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三)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 資格符合者另擇期通知面試時間,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分署網站公告。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