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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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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08 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丁基胺戊酮(N-Butylpentylone)4箱1995.53公克,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3
  • 資料點閱次數:306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苗檢松總字第11109001480號

主旨: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丁基胺戊酮(N-Butylpentylone)4箱1995.53公克,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年度字號:109年度保管字第1216號。

二、裁判確定日期:110年12月13日。

三、扣押物品項目: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丁基胺戊酮(N-Butylpentylone)4箱1995.53公克。

四、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之機關(構),如何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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