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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內部稽核,依據行政院訂
頒「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組設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內部稽核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檢查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提供改善建議,
俾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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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稽核作業以本局業務職掌為範圍,其中涉及所屬業務部分由本局
戶政科及禮儀事務科負責業務主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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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自行評估計畫及內部稽核計畫之訂定與執行。
(二)辦理自行評估作業及內部稽核工作。
(三)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首長核
定,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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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局專門委員兼任之;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本局各科室主管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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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如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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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除派兼委員外,另由本局各科室指派專員、股長層級以上一名
工作人員,負責綜理各該單位各項自行評估作業及內部稽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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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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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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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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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應以本局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