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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11月16日金管保綜字第11004941961號

核釋「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不包括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招攬營利事業投保國外保險商品之相關情形,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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