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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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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2 公告本署扣押逾一公斤之甲基卡西酮等毒品,請有領用需求之有關機關(構),於本署網站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逾時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毀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12
  • 資料點閱次數:462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苗檢松總字第11009002460號

主旨:公告本署扣押逾一公斤之甲基卡西酮等毒品,請有領用需求之有關機關(構),於本署網站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逾時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毀之。

依據:依「醫學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年度字號:110年安保字第221號。。

二、裁判確定日期:110年9月10日。

三、扣押物品項目:(一)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08包公克3094公克、(二)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50.76公克、(三)三毒品器:4-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0.88公克。

四、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之機關(構),如何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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