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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11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28782號

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所列人員,得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本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本國創業投資及本國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本國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等子公司之職務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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