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11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2878號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及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運用自有資金之用途,自即日生效

468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