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民國110年10月27日經授智字第11020030911號

修正「「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自即日生效

377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