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大陸委員會民國110年8月20日陸港字第1109905459號

修正「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第5條條文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