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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8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629671號

訂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9條及第10條有關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總經理及部門主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規定,其中有關證券機構工作經歷部分,係指於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法第18條所定事業及證券主管機關等服務之經歷,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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