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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衛心字第1130601148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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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推動本市毒品危害防制業務,緊密連結毒品危害防制服務網絡,維護市民身心健康,設臺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為規範本中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訂定毒品危害防制工作年度計畫。

二)建構本巿毒品危害防制服務網絡。

(三)策劃、協調與推動本市毒品危害防制相關事務。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副巿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

本中心為強化功能並廣納各方意見,得設諮詢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四、本中心分設五組,各組業務分工如下:

(一)預防宣導組:

1.整合政府、學校及民間資源,運用多元化宣導管道,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宣導。

2.推廣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家庭重建觀念。

3.毒品危害防制資料蒐集、分析、研究及編印。

4.發展毒品危害防制多元化宣導策略。

5.強化青少年及高風險族群之毒品危害防制宣導。

6.針對特定營業場所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宣導。

7.發布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新聞及公共關係事項。

8.綜理彙整預防宣導組整體績效。

9.其他毒品危害防制預防宣導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1.建立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處理程序。

2.辦理施用毒品少年及家庭服務工作,強化支持服務。

3.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家庭支持、心理輔導及關懷訪視。

4.提供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諮詢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5.落實施用毒品者追蹤輔導管理機制。

6.結合民間社福團體辦理藥癮者保護安置工作。

7.結合民間捐助財物成立社會救助專戶。

8.綜理彙整保護扶助組整體績效。

9.其他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事項。

(三)醫療服務組:

1.建立醫療服務處理流程及施用毒品者資料檔案。

2.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醫療戒治及追蹤輔導。

3.追蹤與管理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醫療戒治及追蹤輔導案件。

4.辦理毒品危害防制與醫療戒治分析及統計。

5.辦理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戒治執行機構輔導訪查。

6.辦理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個案之追蹤輔導。

7.綜理彙整醫療服務組整體績效。

8.其他毒品危害防制醫療服務事項。

(四)綜合規劃組:

1.擬定毒品危害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

2.訂定、統籌、規劃本中心運作工作與辦理本中心業務會議及諮詢會會議幕僚事項。

3.協調聯繫各相關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推動毒品危害防制工作。

4.招募與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志工及其他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相關業務。

5.辦理本中心諮詢專線服務。

6.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之毒品危害講習。

7.綜理彙整綜合規劃組整體績效。

8.其他毒品危害防制綜合規劃事項。

(五)查緝專責組:

1.規劃查緝毒品專案勤務及毒品查緝績效成果統計。

2.依法採驗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與成果統計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3.查緝未成年人及學生涉毒案件。

4.協助辦理藥癮個案失聯協尋案件。

5.辦理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之裁罰處分及移送罰鍰、怠金處分之行政執行。

6.協助綜合規劃組辦理毒品危害講習,並為安全維護。

7.協助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戒治執行機構之安全防護。

8.綜理彙整查緝專責組整體績效。

9.其他毒品查緝事項。

各組置組長一人,承主任之命綜理組務,並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預防宣導組: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二)保護扶助組:本府社會局副局長。

(三)醫療服務組及綜合規劃組: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四)查緝專責組:本府警察局副局長。

各組置組員,由本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派員兼任。

五、本中心得邀集本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臺南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共組本市毒品危害防制服務網絡。

六、本中心每三個月應邀集本市毒品危害防制服務網絡成員舉行業務會報及檢討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主任及副主任因故均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主任、副主任及執行秘書因故均不能出席時,由副執行秘書代理;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因故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指定委員一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中心會議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八、本中心各工作小組會議採不定期召開。

九、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經本中心決議之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辦理。

十一、本中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中心所需經費,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外,餘由本府衛生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