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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8月9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63089號

訂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2條第1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10條第3款及「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第1項第3款有關證券自營商因交易需求申報賣出未持有有價證券、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用途、證券自營商得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有價證券及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等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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