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民國110年8月6日經標四字第11040002610號

修正「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文件保存期限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184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