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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0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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