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衛生福利部民國110年6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01601488號

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自110年7月1日生效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