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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民國110年5月3日經貿字第11004602130號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158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自110年5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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