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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國110年4月28日台內營字第1100805873號

修正「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並修正名稱為「建築物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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