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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4月22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本準則第3條第9項、第10項、第3條之1、第3條之3、第3條之4、第3條之5第1項至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第6條第1項、第4項、第8條第2項規定事項之機構,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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