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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陽中學: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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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陽中學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共同辦理 「CRC兒童權利公約與兒少霸凌防制」演講暨法律諮詢活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2
  • 資料點閱次數:242

      本校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共同辦理「CRC兒童權利公約與兒少霸凌防制」演講暨法律諮詢活動,以主題式專題演講並辦理個別法律諮詢,延聘曾國華律師擔任講座,於本(110)39(星期二)1455-1640分假本校禮堂辦理法治教育宣導活動,以加強教職同仁、學生相關法治教育觀念,是日參與演講活動教職同仁88名及學生84名共計172名參與「CRC兒童權利公約與兒少霸凌防制」演講暨法律諮詢活動。

    首先,曾國華律師說明兒童有沒有權利?

1.兒童和未成年者應享有與成年人同等的基本人權,並承認其特定權利。兒童既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也不是接受慈善保障的對象。

2.他們也是活生生的人,是自己的權利的主體。

3.兒童人權日:1120日。   

    再次,以兒童權利觀念的演進構建兒童權利說明,自19世紀起拯救兒童運動興起:設立孤兒院、發展學校與教育工作、 成立處理兒少問題的機構、保護兒童的立法,1924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195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起源與世界潮流,並加以說明兒童權利公約第12-兒童表意權: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說明霸凌之定義: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加以案例分享方式解說:1.小學生對小學生。2.大學生對大學生。3.教授對研究生等。

    講座以輕鬆幽默的方式分享受委託辦理離婚、家事、霸凌等案件及影片案例,讓本校師生能很快地融入主題並與講座熱烈的互動與回饋。

     最後,採個別諮詢方式進行法律諮詢,以保護學生個人隱私權,亦是兒童權利施行方案之一;曾國華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對於學生提出相關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的建議與見解,本演講活動讓師生收獲滿滿(訓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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