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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因辦理社會福利業務應用內政部
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移民資訊,為確保民眾個人資料安全,依
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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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依據下列社會福利補助相關規定,由本局社政資訊管理系統(以
下簡稱社政系統)介接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及交換服務: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十一
點第一項第九款。
(二)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一項。
(三)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一款。
(四)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一款。
(五)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二點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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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本局及本府各區公所辦理社福業務之承辦人。
(二)本局委外廠商為承辦社政系統業務需查調社福身分,且經本局審
核同意使用第二點社政資訊管理系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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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移民資料運用管理:
1、查調之案件必須已向本局及本府各區公所申請各項社福津貼
,並登錄本局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在案,方可透過系統查調移
民資料(如附表—移民資料查調標準作業流程)。
2、查調移民資料之紀錄應保留五年。
3、非業務權責人員不得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移民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應加密保護。
6、不得任意複製。
7、使用者取得之民眾個資,應妥善管理或隨文歸檔並保存五年
。
(二)使用者管理:
1、使用者離開電腦時,應將帳號登出,以防資料外洩。
2、妥善保管系統帳號密碼,且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3、密碼至少每三個月應更換一次,並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
符號。
4、使用者業務異動或離職時,應立即通知系統管理者異動、關
閉系統帳號。
(三)系統管理者:
1、管理使用者帳號及權限。
2、本局社政資訊系統連線移民署介接查調之主機設備網路位址
(IP)不得任意變更,如需異動,應函知移民署。
3、社政資訊系統主機設備管理主管及承辦人異動,或業務已無
需再連結移民資訊或變更資料提供方式,或機關移民資訊管
理規定有重大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暨異動書,及提出該機關
最新版本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各一份(正本)函知移民署
。
(四)定期督核:
1、每年辦理二次稽核作業,抽查使用者查詢情形,並作成稽核
紀錄;如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2、移民署實施稽核作業時,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相關單位
及使用人員應配合辦理。
(五)委外廠商使用移民署資料之程序及管理:
1、委外廠商若需使用、查詢移民署之資料,須先由委辦單位簽
陳經機關主管同意,方可使用。
2、委外廠商若使用移民署資料,須配合本局辦理之稽核作業。
3、委外廠商使用移民署資料應專機專用,且嚴禁上網及安裝非
授權軟體,資料不得攜出連結機關,並據實依「各機關應用
移民資料申請暨異動書」取得資料之目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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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使用(含委外廠商)者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遵守相關法
令,且相關之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
燬,並不得任意複製,且不私自蒐集任何資訊,不將資訊洩漏、複製
、轉讓、再使用或交付第三人,並就其內容負永久保密之責,不因離
職而終止。
使用者(含委外廠商)違反本管理要點規定時,除依相關規定追究使
用者及所屬單位主管人員之行政責任外,如有涉及刑事不法行為,並
應依法追究相關之刑事責任。
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
人權益受損者,使用單位應負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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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範未盡事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各機關應用
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