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民國110年1月19日經能字第11004600130號

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自即日生效

865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