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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民國110年1月15日經授水字第11020200440號

核釋「溫泉法」第23條第2項所稱未依開發許可內容開發溫泉,係指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變更開發之溫泉取用量超過原核定量而未依「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12條申請核准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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