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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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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結振興三倍券外流詐欺案 保全員侵占已兌付振興三倍券並對外行使詐騙民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2-31
  • 資料點閱次數:1141

  本署偵辦陳○瑞等3人涉嫌以已兌付之振興三倍券外流並詐騙民眾案件,業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陳○瑞、張○威(陳嫌連襟)、洪○捷等人涉犯刑法業務侵占、收受贓物、詐欺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

  本署檢察官張聖傳於109年12月13日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共同偵辦已兌付振興三倍券外流並對外行使詐騙民眾案,除及時搜索相關被告處所,在被告陳○瑞處扣得奶粉罐內已絞碎之已兌付振興三倍券殘渣(其湮滅方法係將已兌付振興三倍券泡水浸濕再倒入家中果汁機加以絞碎,繼而倒出後添加醬油炒成泥狀),並在被告張○威處扣得犯罪所得之香菸3包。另經將前開扣案之殘渣送往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認該殘餘物之態樣雖與振興三倍券之原貌不同,惟其仍具有與真券相符之防偽纖維絲與印墨,應屬真券。

  依據「經濟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兌付要點」及臺灣銀行營業單位兌付振興三倍券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定,營業人得持紙本三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融機構兌領,兌付三倍券之金融機構,應於三倍券背面空白處逐張加註兌付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日期及「兌付」字樣之戳記與經辦員章;又當月兌付之三倍券,應於兌付後5個營業日內解繳指定之複點分行。本案外流之振興三倍券,原由台灣保全公司台中營運處另一組保全員於109年8月4日負責自新光銀行西屯分行運送解繳至臺灣銀行臺中分行;然因其係以透明塑膠包裝,不符臺灣銀行規定之非透明紙袋形式,故當場遭經辦行員退件,旋在該行走道處就地更換包裝袋,混亂之際,未發現於換裝作業過程中其中1紮即100張面額200元已兌付振興三倍券不慎遺落至墊在地面上之空運鈔袋內,乃將前開空運鈔袋放回編號939號運鈔車上;而依規定,臺灣銀行僅需於3個營業日內完成複點,故經辦行員並未當場開袋清點,以致未能及時發現前開短少情事。嗣於同年8月10日晚間,擔任臺灣保全公司人員之被告陳○瑞獨自整理其因業務上而持有編號939號運鈔車上之空運鈔袋時(因原先平日使用之編號778號運鈔車故障而換車)時,赫然發現袋中有1紮面額200元之已兌付振興三倍券,而將之據為己有,並於日後將其中30張轉交予其連襟即被告予張○威收受,被告張○威夥同其表哥洪○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2月11日,共同持本件已兌付振興三倍券10張(將背面已蓋章那面對折朝內掩飾),前往7家位於臺中市石岡區、豐原區、神岡區之檳榔攤消費使用(其中2家表示不收三倍券而未遂),以此詐術方法,使前開店家因而誤收前開已兌付振興三倍券,陷於錯誤,並如數交付渠等購買之香菸及檳榔等物。

  政府今年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振興經濟,依經濟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規定,為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而發放振興三倍券,並以鈔票規格印製設置多道防偽功能,詎被告陳○瑞等人竟無視前開規定,以前開不法方式取得高達100張面額200元之已兌付振興三倍券後,復蓄意持以消費使用,致使多名店家因此誤收而蒙受損失,嚴重損及民眾對於政府振興經濟及管理使用振興三倍券之信心,並紊亂我國金融社會秩序甚鉅,爰建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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