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1月5日金管保財字第10904951391號

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規定,訂定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相關規定,及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9條規定,訂定個人傷害保險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為1%,自110年7月1日生效

386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