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民國109年12月30日經商字第10902432530號

市售塑膠地磚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其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者,應以中文標示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或以中文標示「塑膠」並輔以塑膠成分之英文簡稱,自110年7月1日生效

199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