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第29次會議紀錄 壹、 開會時間:104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貳、 開會地點:本部2樓簡報室 參、 主持人:羅召集人瑩雪 肆、 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伍、 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陸、 主席致詞:(略) 柒、 確認本小組第28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捌、 報告案: 第一案:本小組第28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報告案。 報告單位:各相關單位 決定:確認。 第二案:本部填報性別平等政策綱領104年1月至6月辦理成果案。 報告單位:法律事務司 決定:確認。 第三案:各工作小組(政策規劃組、司法保護組、法令宣導組、教育訓練組)報告案。 報告單位:法律事務司、檢察司、保護司、人事處 委員發言紀要 伊委員慶春 政策規劃組對委員會和升遷等性別比例提升的努力,值得肯定,有助於了解性平進程。建議未來除在結構方面的努力之外,亦能積極涵蓋如何鼓勵和落實促進性別平等精神的政策規劃。 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過去十年來定罪人數下降很快,因嫌疑不足而獲不起訴者佔最大多數,希望能進一步了解此現象是否有改善?或是因犯罪者犯罪技巧精進之故? 曾委員昭旭 政策規劃組的工作重心似乎只在各個組織或委員會性別能達到一定比例,因此特別澄清和提醒,所謂「維持任一性別達三分之一比例」只是一種對重視性平精神之提醒,而非性平業務之核心乃至唯一。性平精神本質上是指不以性別、族群等偏見為標準,而平等的對待所有人。如真能將此精神貫注到一切業務上,即使性別比例未達標準,也比只是形式上符合比例標準更貼近性平精神。 關於性平預算,有二種涵義:其一是為性平業務單獨編列預算,其二是所有預算皆含有性平精神。而其實後者更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將性平精神滲透到所有業務中。 薛委員承泰 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乃為原則,但不宜僵化,專業性仍應為主要考量。 性別評估宜由單位高階主管且具性別意識者來進行篩選需要評估之方案或計畫。 女兒放棄遺產繼承者比例高,應了解文化因素,過去傳統繼承不只是財產,還有責任(如宗族祭祀) 。 性別預算要務實,不是編列愈高代表愈好(例如,若為了要有性別預算而修建廁所,即本末倒置)。 升遷者之性別比例與各性別升遷率之比較是不同的,如何表達〝性別平等〞指標,性平會對核心議題宜有統一規範,如屬於單位特殊業務,則由單位自行決定。 決定:確認。 玖、 臨時動議: 案由:有關修正「法務部推動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103年至106年度)」乙案,提請審查。(提案單位:法律事務司) 說明: 一、 行政院前於102年10月28日以院臺性平字第1020150856號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103至106年度)」,本部配合訂定「法務部推動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103年至106年度)」據以執行。嗣於104年2月24日將「法務部103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成果報告」函送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下稱性平處),該處於104年3月24日函復檢視意見(如附件1),並請本部調整「法務部推動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103年至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 二、 本部參據性平處意見修正「法務部推動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103年至106年度)」如附件2。提請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 拾、散會時間:上午11時20分 記錄:林永添 主席:羅瑩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