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示範區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問答集(法務部103年4月) Q1:在示範區內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的目的為何?    自由經濟示範區係因為應當前經濟局勢所提出的積極對策,透過示範區主動鬆綁法規及創新制度,以先行先試的模式來推動國際化及自由化的相關措施,讓國內產業能夠有所調適及準備,以便未來能將成功的經驗逐步推展至全國。    依我國現行規定,律師事務所僅得以獨資、合夥或合署辦公的型態經營。而目前世界各國法制,律師事務所有許多不同的經營型態。開放律師事務所型態,除可符合現行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現況及趨勢外,也較易吸引外國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來台挹注資金或設立跨國性法人律師事務所,擴大我國律師參與國際法律業務的程度及提升我國辦理國際法律業務的品質與能力,並可為示範事業及區內一般事業提供多元靈活的法律服務,對我國產業對外投資、吸引外資來臺,產生正面協助的效果,也能為未來全面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預做準備。 Q2:示範區內法人律師事務所開放的範圍為何?    依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60條規定,中華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外國律師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得在示範區內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受示範事業或區內一般事業的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因此,其服務的對象,並非全國一般民眾及事業。 Q3:大陸地區律師可否來台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或投資示範區內的法人事務所?    不可以。自由經濟示範區並未對大陸地區之律師或法人律師事務所開放。    大陸地區人民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60條所稱之外國律師或外國法律師事務所,並不包括大陸地區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在內。大陸地區的律師或大陸律師事務所也不能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規定投資示範區內的法人律師事務所。 Q4:示範區外的律師是否也能接受示範事業及示範區內一般事業的委託?    示範區外的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原本執業的範圍並沒有改變,當然可以接受示範事業或示範區內一般事業的委託。 Q5:我國現有的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是否可以在示範區內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    可以,但在示範區內設立的法人律師事務所,受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的限制,只能接受示範事業或示範區內一般事業之委託。 Q6:在示範區內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會不會對國內律師業產生衝擊?    我國自加入WTO後,即已開放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以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執業,並允許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然而,因外國法事務律師僅能執行其原資格國法及該國採行的國際法,執業範圍受有限制。且目前在示範區內開放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並非擴大外國法律服務業的執業範圍,而僅係增加事務所組織型態,加上其服務對象亦僅限於示範事業或區內一般事業,而非全國一般民眾或事業,故對我國律師業將不致於造成過多的衝擊。 Q7:未來規範法人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規定為何?    示範區條例草案第60條只是銜接條文,未來有關法人事務所的規範將會另外以法律規定,法務部也會邀集律師界共同討論後續相關配套措施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