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經濟、財政、內政三委員會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3次公聽會報告(法務部103年4月3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能在本次公聽會,就本部職掌有關在示範區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有其必要性,以及對我國其他律師是否會產生衝擊等議題提出報告,茲分述重點如下: 壹、在示範區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之必要性   自由經濟示範區係因應當前經濟局勢所提出的積極對策,透過示範區主動鬆綁法規及創新制度,以先行先試的模式來推動國際化及自由化的相關措施,讓國內產業能夠有所調適及準備,以便未來能將成功的經驗逐步推展至全國。   法律服務業係提供各行各業經營所需之輔助性產業,在國際貿易上,有關金融、電子、生技等具有跨境性質之產業,特別需要有靈活多元之法律服務業提供跨國法律服務。   依我國現行律師法規定,法律服務之提供,應由律師設立律師事務所後,由自然人執業,而律師事務所僅得以獨資、合夥或合署辦公之方式經營。此三種型態之事務所在法律上無獨立之法律人格,無法成為權利義務主體,且不論獨資或合夥,律師彼此間僅依賴契約維擊互信而非以建立制度之模式經營事務所,較不利於其取得資金以擴大經營規模。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律師事務所之經營,在法制上有許多不同之組成型態,包括獨資、合夥、法人等類型。開放律師事務所型態,除可符合現行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之現況及趨勢外,也較易吸引外國律師或律師事務來台挹注資金或設立跨國性法人律師事務所,擴大我國律師參與國際法律業務之程度與提升我國辦理國際法律業務之品質與能力。並可為示範事業及區內一般事業提供多元靈活之法律服務,對我國產業對外投資、吸引外資來臺,產生正面協助之效果,也能為未來全面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預做準備。因此,在自由經濟示範區中,開放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確有其必要性。 貳、開放之範圍   依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60條規定,中華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外國律師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得在示範區內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受示範事業或區內一般事業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因此,其服務的對象,並非全國一般民眾及事業。 參、對我國其他律師之衝擊影響評估   我國自加入WTO後,即已開放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以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執業,並允許外國法事務律師得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然而,因外國法事務律師僅能執行其原資格國法及該國採行之國際法,執業範圍受有限制。且目前在示範區內開放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並非擴大外國法律服務之執業範圍,而僅係事務所組織型態之增加,加上其服務對象亦僅限於示範事業或區內一般事業,而非全國一般民眾或事業。故對我國律師業將不會造成過多的衝擊。 肆、開放後之配套措施   法人律師事務所在我國現制並無法源依據,亦無相關的制度規範,未來如開放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得投資或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有關法人事務所之組成、設立登記、投資方式、以及執業後所衍生之賠償問題、專業責任保險等,依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60條之規定,必須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此相關配套措施之規定,本部將會邀集各界共同研議後訂定。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及各位先進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