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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進入私有地上拖車,即屬妨害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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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入私有地上拖車,即屬妨害自由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新北市一位經營家具業的林姓商人,看到路上呼嘯而過那些拉風的雙B高級休旅車,很是羨慕。一直想自己也能擁有一輛,假日可以載著全家祖孫三代出遊,達到真正與家人同樂及休閒目的。一打聽這類新車價碼至少都在三百萬元以上,也非自己財力所能負擔,只好將這事擱在心頭,不敢付諸實現。 前些日子,他在與友人聚會中,結識了一位當舖業者陳先生,就向他探詢有關流當車的資訊,計算有沒有便宜的流當品可撿?陳先生告訴他:流當車有兩種:一種是貨真價實流當的二手車,買到可以過戶成為這車的所有人;另一種是「權利車」,所謂權利車是指這車的原車主買車的時候只付出部分的自備款,其餘購車款都是向銀行貸款,然後分期償還,在未還清貸款以前,銀行為了保障貸款的回收,通常都透過法律,對貸款車子保有所有權,一旦貸款人不履行分期繳款的約定,就會取回車輛進行拍賣收回債權。因此,當舖在脫售流當品的價格相差甚大,前者接近二手車市價或略低於市價,後者背有貸款債務,若不向銀行還清,車子隨時有被銀行收回的危險,價格就遠低於市價。

      林姓男子瞭解流當品市況後,因限於財力,還是決定要花最低代價,買輛權利車碰碰自己運氣,當下就拜託陳先生遇有合適的車輛通知一下。沒幾天,林男就接到陳先生的電話,告知同業中有一輛他想要的權利車急著脫手,要他去看車。這一看就讓林男滿心喜歡,車齡五年的BMW七人座休旅車只要付四十萬就可開走!林男認為機不可失,立即付清價款將車開回家,並在附近租下一塊空地作為停車位。 林男擁有物超所值的高級休旅車半年以後,一切都讓他滿意,只是擔心債權銀行查出欠了大筆債務的車子下落,會將車拖走!每次駕車外出,都異常小心換上自己另輛舊車的車牌,以為用這種瞞天過海手法,可以讓自己高枕無憂。一天凌晨,震耳的電話鈴聲將林男自睡夢中喚醒,原來是好心的鄰居告訴他,他那輛愛車被人拖走了!心想自己的車輛停在租來的土地上,並沒有妨害交通,也沒有妨礙到他人權益,怎麼會被拖走?莫非是債權銀行搞的鬼?連忙趕到停車位去查看,愛車果真不見了,但地上留有粉筆書寫的聯絡電話號碼。打電話一問,真的是銀行將車子拖回去了,銀行愛錢不愛車,若能清償原車主積欠的貸款九十多萬元,並負擔追查車子下落和拖吊的費用,馬上可以交還車子。 通了電話以後,林男深知自己踼到了鐵板,未來若非付出大額金錢跟銀行和解,愛車是無法回到身旁!另外一個方法是等到銀行要拍賣車輛時前往應買,那就得看別人出的價碼來決定,若不想加碼跟別人競爭,就表示與愛車無緣,只能對它說聲「拜拜」了!

      汽車依民法關於「物」的分類屬於動產,動產的所有人手頭拮据,又不想出脫動產,只有利用民法規定的動產擔保物權-質權來脫困,將動產出質他人借錢,最常見的方法是將動產送往當舖典當,在多元的工商社會裡,單一管道的民法質權,已無法活化各方的需求。 政府為適應工商業及農業資金融通及動產用益的需要,並保障動產擔保交易的安全,於民國五十二年間制定了《動產擔保交易法》的民事特別法,於同年九月五日公布施行,五十年來並經過四度修法,現行的動產擔保交易法中,規定有三種有異於民法的動產擔保物權與交易方式,分別為「動產抵押權」、「附條件買賣」、以及「信託占有」,供需要民眾選擇使用。其中的動產抵押權,抵押權人原則上不占有設定抵押權的動產,要實行動產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循法定程序聲請查封拍賣,依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抵押權人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占有抵押物;附條件買賣,依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定義:是指「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如果附條件買賣的買受人違反契約,出賣人是可以逕行取回仍屬於自己所有的出賣物;信託占有的定義,依該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之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的信託人依雙方簽訂的「信託收據」約定,可以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受託人如果有不照約定清償債務、或擅自將標的物遷移他處或將標的物出質或設定抵押權的情形,信託人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得取回占有標的物。所以該法所定的三種動產擔保或者交易方式,在法定條件下,債權人都可以直接取回債務人占有中的標的物。

      新聞報導沒有提到銀行取回車輛的法律依據,但依上述說明,銀行的行動應有他的正當權源! 新聞報導又提到林姓男子在權利車被取回後,心知正面難以與銀行抗衡,但銀行沒有會同警方,違法進入私有土地拖走車輛,想要出面告訴侵入私人土地的犯罪。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雖定有侵入他人土地的犯罪,經人告訴後行為人要受到法定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但犯罪要件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銀行既然有權取回權利車,便不是犯罪要件所稱的「無故」。進去的土地又是空地,沒有阻擋他人進入的圍繞設施,銀行人員縱未得土地主人允許進入拖車,也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果提出告訴,只是白忙一場,難成立妨害自由的犯罪!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8月19日,110年8月9日編修,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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