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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闖紅燈未當場攔阻,不罰。妥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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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未當場攔阻,不罰。妥適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氣候回暖,一大早持著拐杖到住處對面的小公園散步。在路口正好遇上交通號誌變「紅燈」,一分鐘的等候時間裡,伸伸手,踼踼腿,也不讓時間悄悄溜走。這時旁邊有幾位年齡該是唸小學五、六年級的小朋友也在等紅燈上學,其中一位不耐煩的男同學伸頭向兩邊張望,看看沒有汽車過來作勢想跑,旁邊一位男同學連忙出手拉住他說:「你腦袋『秀逗』,紅燈也要跑?」想跑的同學回應他說:「那有什麼關係?網路上有新聞報導:『汽車闖紅燈,警察沒有攔阻,可以不罰。』是法官在審判一件交通違規案件時所說。這裡沒有警察指揮交通,闖個紅燈,怕什麼?」這時綠燈亮起,小朋友們跑得無影無蹤!剛才那段對話,卻在我腦海中盤旋不散。 「紅燈停,綠燈行。」是社會大眾從小就被灌輸的交通常識,該是深入人心,牢不可拔的規則。這些走在路上的小朋友也都是遵循著這些規則在行走,為什麼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中,會萌生「闖紅燈」不受處罰的不正確觀念?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散步回到家中就上網尋求解惑,輸入「闖紅燈,不罰」的關鍵字,電腦螢幕果真出現這則令人跌破眼鏡的新聞。新聞內容是報導臺北市一位陳姓女子去年四月間,開著一輛小貨車在宜蘭礁溪「闖紅燈」,經在對向車道執勤警員錄到她駕車「闖紅燈」的影像,對她「逕行舉發」,裁處新臺幣二千七百元的罰鍰。陳女收到罰單後不服,提出申訴沒有成功,又提訴願也被駁回,再向台北地院行政法庭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結果認為:警員的錄影足以證明陳女有闖紅燈,但員警只是在對向車道錄影蒐證,未當場攔檢,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應以當場攔檢舉發為原則的意旨不符,判決撤銷罰單,改判陳女不罰。 這則報導提到,陳女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承認闖紅燈事實,主張警員只有錄到對向車道是紅燈,不排除她行車方向燈號有秒差或故障。陳女並抗辯若真違規,警員為什麼不當場攔檢?法官為此特地傳開罰單的警員作證,警員說明當時在闖紅燈路口約一百公尺以外執勤,若要攔停陳女車輛並無困難,平時警方幾乎都以錄影逕行舉發,所以沒有當場攔截。法官就以警員證詞,作為不罰的理由。判決公布後引發不少基層交通執法人員不平的心聲,有人嗆聲說,對行進中的車輛攔檢是非常危險的行為,出了事誰負責?一位林姓律師接受記者訪問時也認為警方為了執法,可能發生追逐造成意外,法官卻要警方攔檢闖紅燈的民眾,豈非鼓勵警方去追車。 車輛「闖紅燈」該不該處罰,除了要有「闖紅燈」的事實,還有法律適用的問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是事實審法院法官的職權,法官根據事實和適用法律作出判決後,不只是對個案的當事人發生了拘束力,連法院本身也要受到拘束,判決一出手,外界縱然嗆聲不斷,法官也只有聽聽罷了,不能對判決作任何變更,除了可以上訴的判決,由有權提起上訴的當事人依訴訟法規定提起上訴,上級法院方可以審查原判決是否妥適?作出要不要給予救濟的判決。這裡不對進入司法程序的個案是否得當作評斷,只是與讀者聊聊現行法規對「闖紅燈」的處罰與舉發的相關問題。 「闖紅燈」看起來不算是什麼了不起的違規事件,有時卻會有人「闖紅燈」鬧出交通紊亂,車流打結,甚至釀成致人死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因是小小的「紅燈」,是代表車輛、行人用路權的劃分。直行道路前方交通號誌亮起「紅燈」,是表示紅燈後方的道路,已經沒有直行方向車輛、行人的用路權,這方向的車輛行人必須立即停止前進,由亮起綠燈的橫向道路的車輛、行人取得用路權。如此秩序井然地交替使用同一道路,維持道路的暢通無阻!如果沒有用路權一方的車輛或行人,不守交通規則,罔顧「紅燈」號誌的攔阻,硬是闖進有用路權的橫向通行車陣或人群中,造成交通秩序大亂,那是必然的結果。所以闖紅燈的行為,不論是車輛或行人,在客觀上都具有違規的可罰性。 汽車駕駛人「闖紅燈」,或行人不依號誌燈號橫越馬路,要受到行政罰鍰的處罰。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用兩條法條分別規定,汽車闖紅燈部分,規定在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條文內容是「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行人的處罰,規定在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明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要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條文中雖然不見「闖紅燈」三字,但內容卻沒有不同。 新聞報導指法院判決雖認定陳女有駕車「闖紅燈」的事實,但指警方可以攔截而不攔截即逕行舉發,不合逕行舉發要件而不予處罰。這條例第七條之二的准許警方為「逕行舉發」的法條,訂有七種可以逕行舉發的情形,「闖紅燈或平交道」,是其情形的一種。不過法條中還有一個「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的前提要件,才可以「逕行舉發」。法院就是根據這些規定作出判決。 「闖紅燈」的違規,只是剎那間的事,闖紅燈的違規行為成立後,還要求執法員警親身冒險在車道上追逐違規者,為的只是遞出一紙罰單,如此做法毫無實質上意義,而且追逐過程中可能發生一些新的違規違法的重大事故。個人覺得一些經過科學儀器蒐證已確立的違規事實,應該沒有必要再經攔截的程序,即可對其「逕行舉發」,以減少闖紅燈事件的發生,確保用路人信賴號誌行走的安全。主管機關亟宜及早檢討修法,將一些不必經由攔截已確立的違規情形,從有前提要件的第七條之二法條中抽出,另訂法條准許可以「逕行舉發」,用以減少闖紅燈卻不必受罰的不合理情事一再發生!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3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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