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亂槍掃射,就是殺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008
亂槍掃射,就是殺人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去年的五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載有漁民四人的我國屏東小琉球籍「廣大興」28號漁船,在我國南方經濟海域內航行,遭遇菲律賓的海岸巡防局的「MCS3001」號公務船無預警的亂槍掃射,船員躲進漁船的機艙內,菲船仍不放棄對船艙猛烈射擊,導致船員洪石成中彈當場身死。受創漁船兩天後拖返小琉球,轄區的檢察官即登船相驗洪石成屍體,確定是被高速子彈擊中,脊椎暴裂,大量出血而死亡。勘驗漁船船身,共發現有四十五個彈孔,在漁船上撿到子彈彈頭兩顆及八塊子彈碎片。足見菲船是不管漁船上漁民死活,亂槍掃射,才有如此嚴重的後果。事後菲方對此事件發表的聲明,竟然顛倒是非,誣指是我漁船越界捕魚,要求停船不聽,船頭還對他們的公務船船尾衝撞,對空鳴槍三響後才對船艙開槍射擊,要迫其停航。奪人性命只是「誤殺」,堅不承認是蓄意殺人。 洪石成被亂槍射死的消息傳回國內後,舉國譁然。對菲方草菅人命的亂槍殺人野蠻行為,群情憤慨。政府即向菲方提出「道歉、賠償、懲凶、漁業談判」四點要求,但未獲得菲方積極和善意的回應,政府因此祭出多項制裁措施。漁業署也公布「廣大興」28號漁船遭槍擊前後的VDR(航行記錄器)所紀錄下的航跡圖,證明該漁船並未進入菲國經濟海域。菲方所稱係「正當執行公務」之說,證實是一片謊言。 菲方另指稱「廣大興」28號漁船曾向公務船衝撞一節,檢察官為此勘驗漁船船身,並未發現船身有擦撞痕跡,而且「廣大興」28號是只有船員四人的小漁船,若膽敢向噸位大出許多的菲方公務船衝撞,豈非是玉石俱焚的自殺行為,再笨的人也不會出此下策。可見菲方所說,純屬不符事理的卸責之詞。 我國政府當局曾經就此事件一再發表嚴正聲明,表明必定要對此事查個水落石出,不會不了了之。由於菲方立場反覆,且對我方第一次前往菲國調查的人員並不配合,以致調查人員隔天即無功而返。由於我方立場堅定,措詞強硬,終使菲國態度軟化,菲國總統也指派代表專程前來我國向罹難家屬致歉,並應允我方調查人員再度前往實地調查。 洪石成被殺害的地點雖然屬於茫茫公海,但是在我國籍的漁船上受到槍擊而死亡。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廣大興」28號漁船雖然噸位不大,依上述法條也是我國領域的延展。殺人的槍手,是在菲方公務船上開的槍,殺人的實害卻發生在我國的漁船上,依刑法第四條規定,就是在我國領域犯的罪。這些槍手雖然不是盯著漁船上的漁民開槍,但明知漁民已經躲進船艙內,仍然朝著船艙開槍亂射,顯然有因此將人射死,也不違背開槍有可能讓人喪失生命的本意,即屬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的結果不確定的殺人故意,自應成立刑法所定的殺人罪。在以我國領域論的漁船內殺害我國人民,就是在我國領域內殺人,漁船船籍所在地的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此殺人案件就有管轄權。後來該署的檢察官根據自菲國境內調查所得資料與檢方自行查得的證據在去年的九月間,將菲方公務船上涉及開槍的八名隊員以殺人罪提起公訴,旋即移送屏東地方法院審判。 屏東地方法院在案件繫屬後,曾經將開庭傳票委託外交部循外交途徑送達給在菲國的被告,要他們在今年的一月八日到庭受審。我國駐菲代表處在去年十一月間函復地方法院說,已經將傳票送達菲方相關單位。只是庭審的那一天,八名被告都沒有現身,也沒提出任何文件作說明。 殺人罪在我國刑法上屬於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被告不到場不得審判的案件,也不可能將案件擱置不辦,屏東地方法院乃對涉案的八名被告下達通緝令,要通緝他們到案。殺人罪的案件經過通緝,犯罪的追訴權時效自三十年延長至三十七年六個月,在這期間內若將被告緝獲,或被告自行到案,法院隨時都可以展開審判。只是這案的被告全都遠在菲國,我國的司法權不能跨國行使,司法警察無法依據通緝令前往菲國緝兇歸案受審。中菲之間又未訂有引渡條例,菲方不可能運用公權力將國民送交我國法院審判。所以通緝的宣示意義重於實質意義,除非出現被告自動到案受審的奇蹟,否則我國法院只能等待三十七年六個月以後,以被告的犯罪「時效已完成」的法定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免訴」的判決來終結案件。 這件舉世矚目的刑案,菲國司法當局對自己人民犯罪本有管轄權,為免再惹爭議一直都低調進行偵查,其間並曾派員來我國勘驗受創漁船。日前外電傳來,菲國的司法部在本年的三月十八日宣布,已將開槍殺害洪石成的八名海巡隊人員,全以殺人罪(homicide)起訴,並非當初對外宣稱的「誤殺」;八人中另有兩人還因試圖向上級呈交不實槍彈報告,涉犯「妨害司法公正罪」,被一併起訴。這些被起訴的隊員,一直由他們的主管單位控管中,起訴後進入審判程序,不會有我國法院那樣「等嘸人」受審的困境。所以會在我國法院審判之前,就作出論罪處刑的判決。 有人也許覺得這些被告殺人的行為只有一個,卻被兩個國家提起公訴,兩國的法院都作出處罰的判決,對他們怎算公平?這點其實也不必過慮,這些被告受到我國法院的實體判決機率幾等於零。萬一有人自投羅網,受到我國法院有罪的判決,原在菲國已受刑的全部或一部的執行者,依刑法第九條規定,我國法院可以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4月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