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收養子女,要經「評估」與「認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6612
收養子女,要經「評估」與「認可」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在報上看到一則專題報導:透露一位名喚「大龜」(該是化名吧!一般人通常是不會用「龜」這個字來取名字的,為了敘述方便,這裡暫且冠以甲、乙的次序稱呼她們)的甲女心聲,她是一位女同志,與伴侶乙女相處已經十五年,八年前倆人想到身邊要有一個孩子作伴,為了「求子」,整整花了二年時間蒐集「人工受孕」的相關資訊。由於國內的《人工生殖法》只對不孕的夫妻提供服務,無婚姻關係,也想要擁有子女的女女、男男,則沒有同時受到照顧。她們在國內 既然找不到「人工受孕」的服務管道,只有遠赴國外謀求奧援。 第一次飛往加拿大尋求醫療援助:經過就診、打針、調整體內荷爾蒙的一連串治療,卻因產生副作用的後遺症,只能中途放棄。她們並不灰心,第二次再度前往終告成功,順利產下雙胞胎。兩次手術花費了七、八十萬元才完成辛苦的求子夢!雙胞胎目前已經就讀幼兒園,四口團聚一處雖然樂融融,卻因為同性無法結婚,孩子只有與生母間發生親子關係。同一屋簷下的伴侶卻成為孩子們最「親密的陌生人」! 今年的一月間,與孩子之間無親屬關係的伴侶想要收養「自己的孩子」,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請,並坦承自己的同志身分,結果被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同性婚姻不合法」,及「不符兒童最佳利益」的理由回絕。被拒絕以後的當事人有沒有作出後續的陳情,以及有沒有不服決定提出訴願,報導中都沒有提到。 同志與同志因為性趣與理念相投,共同生活在一處,不問未來爭議不休的「多元成家」口號是否成為事實,但都改變不了女女、男男的結合,不借助不同性別的外力奧援,是無法達成生男育女,傳宗接代的偉大任務,至少在目前的醫療科技下,還無法突破人類單性繁殖的瓶頸。 報導中的甲女遠赴國外,借重當地的醫療資源,用「人工受孕」的技術,成功地產下雙胞胎,但在受孕過程中,也須依賴男性精子的捐贈,不是甲女獨力就可以達到生育的目的。雙胞胎是由甲女懷胎所產下,不管受孕的原因是什麼?甲女都是雙胞胎的生母,甲女雖未有婚姻關係,依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必經由任何程序,所生下的子女,就「視為婚生子女」。甲女與雙胞胎之間,因此成立了民法規定的「直系血親」關係。至於雙胞胎生母的伴侶乙女,縱然在甲女「人工受孕」的過程中,付出不少金錢與精力,但與雙胞胎之間卻產生不了血緣關係,除非能有機會允許女女的婚姻關係,使雙胞胎因為母親與伴侶的結合成為母親的配偶,成立了民法上「血親之配偶」的姻親關係,否則是無法提昇親密關係,永遠處於她們口中「親密的陌生人」的地位。 想要去除「陌生」兩個字,現階段只有借助民法中「收養子女」的制度,因為合法收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女以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在民法上的稱呼,雖然多加了一個「養」字,但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所有權利與義務,都與婚生子女相同。對自己無法生育,卻想擁有子女的人來說,收養子女是法律上一項不錯的選擇! 收養制度規定在民法的「親屬編」中,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由這條文來看,想要收養子女,先要備妥書面文件,也就是用文字載明要收養子女意旨與相關的資料,以後檢附這書面文件向法院聲請「認可」。准許收養與否的權限在於法院,而不是新聞報導所提的臺北市政府。報導中提到甲女與乙女是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收養,結果市府的社會局用一堆有的沒有的理由告訴她們不准收養。光憑這簡略的新聞報導,無法明瞭實際的原因是什麼? 乙女想要收養的是就讀幼兒園,年齡當在四歲或五歲之間的兒童,這年齡的兒童,除了懂得吃與玩以外,對周邊的事物都是懵懵懂懂,那能清楚關係到自身成長、幸福的「收養」是什麼?這樣天大地大的事情,怎可任由圍繞兒童身邊的幾個大人來決定?我國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制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這法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是關於收養兒童或少年,在程序上加以保護的一些特別規定,例如:明定收養兒童或少年要經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出養媒合服務者」的媒合,不可以私相授受,任由大人們雙方通氣就成事的。 接到媒合任務的「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先對出養者作有無「出養」的必要進行「訪視調查」,作成「評估報告」。經評估結果,認為兒童或少年有出養必要者,應再進行收養人是不是適合「收養」少年或兒童的評估,也要作成「評估報告」。經過專業者審慎評估的程序,可以避免過去那些假藉「收養」的美名,背地裡卻是進行人身買賣的慘事發生。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與少年的收養,除了要依民法規定提出「書面」文件以外,還要依這法的第十七條規定,檢附前述的出養與收養的評估報告。未檢附報告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受理聲請。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的收養前,除了參考「評估報告」以外,也得自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命令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與提出建議。如此的層層把關,為的是被收養者未來生活的美好與幸福! 由上述說明,可以知道兒童福利的主管機關,並無決定准或不准收養的權限,為了兒童的權益,被拒絕收養者不妨再準備資料,依相關規定,向有權決定的法院聲請「認可」!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12月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