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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老師怎可審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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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怎可審問學生?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苗栗縣一所國小,校內有七位志同道合形同姊妹的女老師,經常穿著自行訂製款色相同的衣服進出校園,行事也自成一格。喜愛政治的人們,用自己角度來看這七人行事,就送給她們一個「七人小組」的雅號;喜歡浪漫氣氛的另一派人士,則艷稱她們是「七朵花」。不管外界是用什麼眼光來看她們,她們內部卻是一個堅強而富有向心力的小團體,若有人與這個小團體的任何成員發生不愉快,小團體成員便會集中炮口一致對外。團結就是力量,在形勢比人強的情形下,恁誰都不想去招惹無謂的麻煩。 在校園裡雖然沒人會給「七朵花」添麻煩,但「七朵花」卻會為了一些不是份內的事而強出頭。去年的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她們服務的學校一位女老師,前往學校保健室用布簾隔開的哺乳室集乳。這時正巧有三位六年級的男學童也進入保健室,三人中的陳姓學童看到女老師進入哺乳室,一時好奇,彎下身腰從布簾下方空隙處探頭向內張望,被集乳中的女老師發覺,出聲予以阻止。事後且將學童偷窺集乳的事情告知「七朵花」的成員。這可被好管閒事的姊妹花們逮到表現的機會,當天的午餐時間,「七朵花」的成員王姓女老師便先行出馬,將被懷疑偷窺集乳的兩名學童帶到保健室,套問出探頭「好事」是陳姓男童幹的,便喝令陳童模擬當時偷窺的狀況,然後帶回教室罰站。由於陳姓學童堅稱只看到女老師的一雙腳,沒有看到上半身,稍後七朵花成員中另一朵花張姓女老師不滿意陳童的說法,接續令陳童罰站外,並要求陳童寫自白書。陳童依然否認有看到女老師集乳,惹火了張姓女老師,一再逼令他重寫,直到下午二點多,陳童承認有看到集乳才告停止。下午二點半,陳童的母親來到學校,帶著兒子向集乳的女老師道歉後,陳童才吃到當天這頓永難忘懷的午餐! 整個事件並沒有就此劃下休止符,陳童的母親一離開學校,陳童又被迫繼續書寫他的「悔過書」,導致陳童因身心受創,出現急性壓力性反應合併的焦慮症狀。 這被稱為「七朵花事件」,當年曾被媒體大幅報導而喧騰一時,後來報由檢察官接手偵辦,偵查結果:王姓、張姓,以及「七朵花」另一成員林姓三位女老師被提起公訴。苗栗地方法院經過一段長時間審理後,已在日前對這案件作出判決,認定王姓、張姓兩位女老師有共同對少年犯強制罪,依情節輕重,將王姓女老師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張姓女老師被處有期徒刑三月。二人都可以易科罰金。另一位林姓女老師,法院認為她雖對陳童有不當的言詞,但未涉及強制行為,獲得無罪的判決。 國民小學六年級的學童,年齡通常都在是十二歲左右,這個年齡層的兒童,對於周邊事物,都處於似懂非懂的階段,遇到新鮮事物,天性上就有「打破砂鍋問到底」的衝動。其實他們的內心,倒不是一些大人想像中那麼邪惡。光明正大下無法看得到的事物,想來個偷窺,實在算不上是一件罪大惡極的非行,值得為人師表者放下本身工作,扮演起「柯南」,追出事實真相;扮演起法官,審定責任歸屬的必要嗎? 偷窺,在一些重視隱私人士的心目中,可能是件天大地大最值不得原諒的一種惡行!可是在我國刑法上,卻不一定就是犯罪的行為,這話怎說呢? 刑法分則第二十八章的妨害祕密罪章中,原來沒有處罰偷窺他人隱私部位的法條,後來因為偷窺歪風愈來愈盛,手法也愈來愈新奇,不像那位小男童一樣,彎腰低頭用一雙大眼睛來偷瞄,而是借助各種工具或先進的儀器設備來達到一探祕境的願望,讓人難以防範,而且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輿論一再呼籲政府應予重視,並修法遏止,立法院為順應民情才著手修法。增訂法條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新法條是在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後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內容是這樣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陳姓學童要想偷窺女老師的乳部,女性乳部是不會輕易讓人觀看的,合於處罰法條所稱「身體隱私部位」的要件,但陳童只是單純調整自己的身段探頭偷窺,並沒有利用處罰法條所稱的「工具或設備」,就算將他的行為定位為「偷窺」,也不合於刑法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不能指他有犯罪行為。 偷窺,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也有妨害善良風俗的秩序罰處罰規定:該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明訂:「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可以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至於在公共處所設立的「哺乳室」的單純偷窺行為,能否比照處罰?個人看法是萬萬不可以!法律出現漏洞原因,可能是立法當時連「哺乳室」這個名詞都還沒有出現,所以沒有人會想到這些問題。主管機關要趕上時代,修法填補漏洞,免得實例出現時又被人譏為「恐龍法規」! 「七朵花」的成員忙了大半天,並沒有讓學童受到法律的制裁。學童的不當行為,最多只是違反校規,由學校依規定處理就得了!老師們還是在專業工作上多作深耕,教導學童成材,便盡了自己的職責。至於那些調查與審判犯罪的工作,還是留給有權處理的司法專業人員來執行吧!因為兒童也有他的人權,如果拿捏不當,反而為自己招來刑事責任!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9月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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