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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為兒尋父,方法要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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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兒尋父,方法要講求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一位李姓藝人,被一位蔡姓小姐「嗆」聲,說他是她最近生下的孩子的「爸」!李姓藝人則極力撇清孩子與他沒有任何關連,因此成為報紙娛樂版的熱門人物,多次報導他的點點滴滴。電子媒體也不甘示弱,進行新聞追、追、追!本月十三日就有一家電視台報導,他們的記者已經找到名字都未在平面媒體出現的蔡姓小姐的家。雖然當事人低調拒絕接受採訪,但影像已經躍上螢幕。看樣子這宗八掛新聞已被媒體列為追逐焦點,連帶地也讓李姓藝人打響知名度! 十多天前李姓藝人由律師陪同舉行記者招待會,在會上聲明蔡女的孩子與他毫無關係,他握有DNA的檢驗報告可以證實所說,並指蔡姓女子向他敲詐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對於孩子的DNA檢驗報告,則沒有「秀」出,只是口頭說說而已,被與會記者們懷疑所說的真實性。 蔡姓小姐方面,得知李姓藝人利用記者招待會展開言詞攻擊以後,也透過律師提出六點反擊,說明她與李姓藝人交往過程,並提出定情物、小孩出生證明與小孩照片作佐證。想讓社會大眾瞭解她不是無的放矢,亂指一通!至於被指勒索一千兩百萬元部份,說明那是替小孩要求的扶養費,以每年六十萬元計算,扶養至成年二十歲的總數。除了這部分的說明,還算具體以外,對於誰是「小孩的爸」?也只是自說自話,沒有對爭點說清楚,講明白,不免令人對整個事件有如霧裡看花,一片「霧煞煞」! 幾天前在電視新聞中看到,李姓藝人稱已經出面控告蔡姓小姐「妨害名譽」。果真如此,本來為小孩找生父的民事問題,又演變成與親子問題無關的刑事問題。本月十五日的網路新聞裡,又出現李姓藝人祭出了大動作,通知蔡小姐帶著小嬰兒在八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以前,前往高雄的指定醫院驗DNA。對方是否會配合如最後通牒式的限期檢驗,無從得知,縱能如期進行,檢驗的結果也得需時十五天左右才會出爐,其間不知道又會出現什麼變數? 另有平面媒體統計:李姓藝人為了澄清不是蔡女小孩的生父,短短的十天之內,舉行了二次記者招待會,三度透過律師發出聲明,還聲言不排除再提詐欺、恐嚇取財的刑事訴訟以及否認親子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為了個人因素而過度操作新聞,不但引不起各界共鳴,媒體也失去配合的興趣,報上所刊的新聞已經越登越小,可以看出端倪。這場紛爭如果沒有新戲碼加入,想要炒成人人想看的熱門新聞,也難! 這裡不去談論紛爭中那些計謀算盡的花招,以及已經提出與想要提出的訴訟事件。因為既然要正式具名提告,受理的機關是檢察署也好,法院也好,都會對誰是誰非作出交代,外界又何必說三道四。所以只是聊聊一些未婚生下子女的母親,該如何依循法律的途徑,為不知生父是誰的小孩,找到他們血脈相連的的生父。 我國民法親屬編對於親子關係,規定有「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種:婚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是指父母在有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下的子女。受胎期間的計算,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是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另外同條第二項規定:「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前者出於法律的規定,不必有任何動作,只要在這期間內生下的小孩,就是婚生子女,後者則是例外規定,雖然也認為生下的是婚生子女,但遇有爭議發生,必需要用證據來證明。只要妻的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法律規定的「推定」,如果握有確切的證據是可以推翻的,像妻的受胎期間,丈夫身在國外沒有同房的事實,護照上的出入境紀錄,便是很有力的證明。這時的丈夫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可以提起否認之訴,由法院用判決來推翻「推定」。想否認的夫,沒有在知情以後二年內起訴,婚生子女縱然與他沒有血緣關係,以後就無法改變他們間的身分,除非子女們未成年時知道,在成年以後的二年內自行提起否認之訴,才有變更的可能。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生母將子女生下,不問生母有沒有婚姻關係,也不必辦理認領手續,所生的子女,當然是生母的婚生子女。如果生母生小孩的時候沒有婚姻關係,小孩則是生父的非婚生子女,須要生父出面來認領。 認領制度規定在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分成一般認領與擬制認領兩種,讓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因為認領發生婚生子女的關係。認領在民法上並沒有規定方式,只要生父表明自己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以及有認領的意思就可以了。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曾經有過撫育行為,便是「視為認領」,也就是擬制的認領。經過了認領,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就「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對於生父出面認領,依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可以加以否認。認領被否認以後,生父仍堅持要認領,學者間有主張可以提起確認父子或父女關係存在的訴訟,由法院用判決來確定有無父子或父女關係存在的事實。 非婚生子女或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有事實足認是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的訴訟,由法院判決強制生父認領。生父死亡者,認領之訴可以對生父的繼承人提起,生父沒有繼承人,可以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來確定非婚生子女懸而不決的身分問題。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8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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