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時效,因承認重行起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9231
時效,因承認重行起算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有新聞報導:一位年已八十多歲的張姓退役軍官,與一位同鄉又曾在同一單位工作過的王姓老同事是多年好友,十八年前王某以妻子要開店或買屋缺乏資金諸多理由,開口向張某借錢應急,張某基於雙方情誼,慨然相助,自己財力不足還向友人借錢支應,分三次一共借與王某新臺幣八十萬元。 王某後來前往大陸,音訊全無。不久之後張某也回到大陸娶妻定居,四年前才偕同妻子返台居住。經打聽到王某也從大陸回到台灣定居。便前往王某住處向他討債,王某推說錢都在老婆與兒子手中,自己無力還錢。在張某的低聲下氣要求下,錢雖然沒有拿到,但得到王某書寫的一紙欠條,上面記載:「欠張OO的錢,我來親自還八十萬元,謹向張OO致歉。」 張某後來向王某追討欠款多次,王某都避不見面,還被王某的兒子打成骨折。只好憑著討來的那紙欠條,到法院裡打官司要求法官判決王某還錢。王某在法庭上向法官說,債務發生在十八年前,請求權已因超過十五年而消滅,所以拒絕還錢,還說自己得了失智症,欠條是在脅迫下所書寫。總而言之,就是不想還這筆錢!法官對這些賴債的伎倆見多識廣,三言兩言便駁回顯然不成為理由的理由。針對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部分,駁回理由指出已因去年自行書寫欠條承認債務而不存在。今年出具的失智症診斷書無法證明書寫欠條當時處在失智狀態。至於脅迫之說,寫欠條的時候,王某兒子也在現場,年事已高的張某怎敢在他們面前施以脅迫?這些抗辯理由都無法成立,判決當然會倒向原告是理所當然。只是到目前為止,贏到的還只是一紙判決,如何使判決內容實現,可能還要大費周章! 由張、王的討債經過來看,當年慷慨助人的張某討債坎坷路,委實讓人感嘆!還好手中握有的那紙欠條救回他的八十萬元,否則這場民事官司就別打了!沾到法律好處的王某,可能連謝都不會向他說一聲,感恩之心那更不必談了! 造成張某討債那麼辛苦的局面,怪只怪張某只知道睡在權利上,卻不知道依循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利。張某借錢助人,說什麼都是好事一件。只是助人的目的沒有弄清楚?如果當年資助王某目的是在救窮,那就沒有什麼話可說,反正這錢是不用還的,拿去就是了!這種送錢給人的行為,在民法上稱作「贈與」。贈與是一種契約行為,只要一方有贈與的意思,另一方表示接受,贈與契約就成立了。借錢給人的目的是在救急,一段時間以後,錢還是要歸還的。在民法上是稱作「消費借貸」的契約行為,因為錢借給對方以後所有權就屬於對方,對方想怎麼消費就怎麼消費。等到借來的錢或代替物消費完了,要還的時候用約定等值數額的金錢或其他代替原物歸還就可以了!這種契約名稱既冠上「借貸」兩字,有借必有還,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對方借用後信守承諾,遵時歸還,什麼問題都沒有。如果耍賴不願還錢,勢必要經由公權力介入要求償還,也就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用判決令對方償還。打官司講求的是證據,到了法院對方一味否認借錢的事實,作原告的必得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實。如果無法盡舉證責任,民事官司採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缺乏證據法院憑什麼判決原告勝訴?所以借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給人,向對方索取一紙字據,是相當有必要的,把借用金錢數額,歸還期限,有利息的還要記載利息,把所有歸還條件,都記載清楚,遇到對方不守承諾,就憑手頭這紙字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權利存在。為人千萬不可過於大方,連字據都不要就將錢交給對方,到頭來吃虧的則是自己。 要打民事官司,除了要證明自己的權利存在以外,還要記得權利要適時行使,不可讓權利睡著了卻渾然不覺。民法總則中有一種「消滅時效」的制度,就是用來對付這種讓權利睡著,不去積極行使的懶人。因為法律不只是保護個人的權利,還肩負維護社會安全的責任。這些平時不注重自己權利,在事隔多年以後才以訴訟方式來主張權利,這時人事已非,證據散失,縱然法官清明,也無法作出令兩造都能信服的判決,若仍然為權利是否存在纏訟不休,只是浪費司法資源與事無補。因此民法採取了時效制度,以時效替代證據,只要時效達到法律所規定的一定期間,權利人的權利,便會因時效經過而告消滅,不需任何證據來支持,就可使權利之爭的法律關係及早確定。 民法的時效制度規定在民法總則編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是一般時效又稱長期時效,明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所謂「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便是特別時效又稱短期時效,民法將這部分成五年的短期時效與二年的短期時效兩種;五年的短期消滅時效期間,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包括「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二年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在第一百二十七條內,規定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等等。另外民事特別法也有時效的規定,像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對本票上權利,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的消滅時效則為一年。 時效的期間進行中,如有法定的中斷時效的事由發生,時效便告中斷。出具字據「承認」債務,就是中斷時效的法定事由之一。辛苦要債的張某打贏官司,靠的是那紙王某承認債務的欠條!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4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