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分期付款買賣,條件要說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5370
分期付款買賣,條件要說好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陳小蘋的兒女都已經是七、八年級的國中生了,家中那台冰箱還是當年結婚時的嫁妝,早已到了功成身退的地步,只是家庭經濟狀況不是那麼寬裕,一直籌不出一筆購置新冰箱的預算,只有一年拖過一年將就地使用。一個多月前,這又老又小的冰箱竟然罷起工來,害她花了一千多元的修理費才讓它繼續工作。 幾天前的家庭會議中,不得不檢討起這種以拖待變不買新冰箱的策略是不是妥適的問題,得到的結論是買一台新型節能大容積的冰箱可能還合算一點!拿現金去買固然有困難,分期付款慢慢償還還是負擔得起。購賣的大方向決定以後,艱巨的採購任務便落在家庭主婦陳小蘋的身上。 買一台冰箱對一些富裕的家庭來說,根本不算是一回事,只要型式與功能合乎理想,拿出信用卡一刷,新冰箱就送進門來。可是對靠著薪水過活的家庭來說,卻不是一件小事,經常的收入除了要照顧家中成員的肚子以外,還要將培植子女的教育費用列為優先。用幾萬元購置一台冰箱,免不了要精打細算一下!陳小蘋要為家中換冰箱當然是照著這大原則來進行;首先是看貨,選定要買的冰箱的廠牌、型號以後,就要進行詢價的重頭戲。目前各三C通路賣場推銷電器產品,都花大錢在報紙上大登廣告,標出型號與價格。如果用現金購買,比比價格高低,大致就可以決定了。問題是她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有的廣告竟然祭出分期付款,可以享有「零利率」的優惠,果真如此,豈不是現金購買與分期都是同一價格,有誰還會願意用現金一次付清呢!其中若沒另藏玄機,對消費者該是大利多!陳小蘋怕的是在交易過程中,對方會出現什麼奧步?很想知道現行法律中,對於分期付款的買賣方式,有沒有特別保障買受人的規定?讓消費者買得安心! 分期付價買賣是《民法》債編買賣契約中「特種買賣」的一種,有關通常的買賣契約法律規定,都可以適用在分期付的買賣上。不過《民法》也對分期付款買賣定出兩條專用法條來規範;其中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分期付款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這是《民法》保護分期付款買賣買受人的規定,內容訂得很明白,沒有轉彎抹角的說詞,一看就知道指的是什麼。法律會作這樣規定,目的是在防止主導買賣的出賣人訂出不利於買受人的條款,一遇買受人有遲延付款的情形,馬上便要求買受人給付全部貨款,不給就進行一連串的法律上動作,讓買受人受到損失。 第三百九十條是解決買受人沒有按照契約所定條件付款,造成違反契約的後果,善後該如何處理的準則。法條內容如下:「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這法條與上一條法條著眼點同樣是保護買受人,不致受到出賣人依據強勢契約巧取豪奪,使居於弱勢的被害人一有違約行為,即成為一無所有的契約大輸家。 另外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了《消費者保護法》,專事保護消費者。那些情形才是「消費者」?這法的第二條第一款有立法的說明:凡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都是所保護的「消費者」。 什麼是分期付款的買賣?這法賦予的定義是「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出賣人)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像分期付購買冰箱,在付清第一期價款後出賣人就要出貨給買受人使用。有關維護分期付款消費者權益方面:這法的第二章第二十一條,也有特別的規定,條文內容是這樣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頭期款。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三、利率。」「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由上引的法條來看,分期付款的買賣與一般買賣不一樣的地方,便是契約訂立的方式不同。 買賣在《民法》上是一種契約行為,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只要買賣雙方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所以是一種不要式的契約。《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分期付款」的買賣契約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便是要式契約。沒有用書面來訂立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不依法定方式的法律行為「無效」。契約行為屬於雙方行為,是相對立的意思表示成為一致的法律行為。沒有用書面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依法「無效」,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買受人在契約訂立的方式上,必須堅持要用白紙黑字來簽訂,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另外買受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法律規定的契約應記載事項,也應該要逐項記載明確。尤其是關係重大的利率方面,縱然講好的是「零」,也要在書面契約上寫明,避免日後發生法律上的爭議。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10月2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