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放火燒死老爸。斷案費思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941
放火燒死老爸。斷案費思量?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短短幾個月來,我們的社會裡,接連發生兩宗放火燒屋,導致老爸被惡火燒死的悲慘事件:第一宗放火事件發生在台中市,去年的九月三日凌晨,一幢民宅突然起火,經警消人員撲滅後發覺屋主陳姓老翁已被火燒死在屋內;失業多時在家的三弟周身百分之八十被火灼傷,同為「啃老族」的大哥則頸有刀傷,都被緊急送醫救治。事後調查:當天早晨兩兄弟因為長期賦閒在家心情不好,為了小故發生爭吵。老爸起來勸架,無業的大哥覺得在這種環境中生活,並無尊嚴,早已心萌生不如死的想法,便用一把火想與家人同歸於盡,眼見火焰吞噬老爸和小弟,自己還好端端地活在世上,就到廚房拿起一把菜刀,往自己的頸項上抹,結果由於用力不當,生命並未結束。這宗放火行為讓家人死傷加上房屋的焚燬全部刑事責任,當然要由沒有顧前思後鑄下大錯的大哥來承擔。 另外一件慘事是今年的一月十七日發生在新竹縣的新埔鎮,六十歲的林姓屋主所有五樓房屋突然起火燃燒,林姓屋主雖然逃到五樓臨街的一扇門外,但這門卻無樓梯可以通到樓下,只能站在那門口呼喊要人救助。趕到救火的大型消防車因為道路狹窄,無法進入現場施救,可以進入的中型消防車的雲梯卻只能達到四樓,還差一‧五公尺才能接觸到林姓屋主。消防人員又沒有攜帶其他救人裝備,像氣墊等可以鼓勵他自己往下跳,大家都想不出其他救人方法,眼睜睜看著林姓屋主被屋內竄出的火燄逼近,卻無路可逃,終於捲進火海而喪命。這幕真實狀況透過電視播出後,看到的觀眾莫不指責消防人員救火不力,應變無方,導致新竹縣的消防局長烏紗帽不保。事後查出起火原因,也是「啃老族」的不肖兒子向老爸索錢花用,沒有如願竟憤而縱火,讓老爸活活地被火燒死,還辯稱不知道這樣做會燒死父親?未來這兩件讓父親提早結束生命的案件,也是社會人士心目中的「不孝子」,必定會先後進入法院接受審判。 法官審判刑事案件,最要緊的是要發現真實,有了真實的事實,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達到無枉無縱的境界。前面兩件驚震各界的慘劇,在社會人士的眼中,這些泯沒人性的不孝子,對於生育他們的老父,不但不知感恩,沒有如他們的意, 便用一把火讓老父命喪黃泉。很簡單一報還一報,大筆一揮判他們一個「死刑」,不就是大快人心,何必要在這問題上多費思量呢?這些想法,固然不無道理,執法的法官可不能心存這種想法,法官們執行的是國家的法律,必需要忠於法律,怎可隨著民粹起舞。法官面對這些缺乏人性的被告,也得掌握住證據,不問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要小心推敲,才能正確適用法律。 焚燒房屋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危險罪」章中。「公共危險」,指的是這種行為,對於生命、身體、財產危害的程度,足以影響到公眾的安全。一旦火災發生,結果如何,也不是犯人所能逆料。所以行為的處罰,偏重在保護整個社會安全方面,若行為只是妨害特定的一人或數人,那就不屬公共危險罪的範圍,要按其他法條來處斷。 放火的行為,具體的處罰法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兩件慘案的放火者放火燒燬都是除了自己以外,還有親人在使用的住宅,所為的行為,都符合這罪的成立要件。未來在審判中,想辯清自己沒有放火燒屋的行為,可沒有那麼容易,如果證據顯示是這個狠心的人幹的,再怎麼狡辯都沒有用!因為法官憑的是證據,不會聽了幾句沒有依據的話就讓他逍遙法外!放火以後火勢蔓延,到了無法控制的程度,左鄰右舍的住宅與財物可能都因此遭了殃!不過放火罪保護的是社會法益,不問這把火燒掉了幾棟住宅?屬於自己或者是他人所有?住宅內的財物被燒燬了多少?都只能追究一個放火罪的刑事責任。法官只有依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的規定,審酌「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在法定的刑度中,從重量刑而已。另外,那些無辜受害遭到損害的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加害者兩手空空,別無財產可供賠償,那只有徒呼負負,自認倒楣了! 放火的目的如果是想利用「火」的力量,幫自己奪取他人性命。放火的結果,又如犯人所願,讓他人失去了寶貴的生命,這又發生了刑法上殺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殺人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是:「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殺人的手段,法條並未有所規定,凡是可以奪人性命的方法,而且會發生殺人的結果,都應該成立殺人罪。放火的行為既然可以剝奪人的生命,當然可以作為殺人的手段。放火與殺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於刑法第五十五條的想像競合犯,要「從一重處斷」。也就是從所犯的放火與殺人二個罪名中,選擇法定本刑比較重的罪名來定罪。殺人罪的法定本刑最重是死刑,放火罪的最重法定本刑是無期徒刑,而且他們殺的都是自己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父親,殺人的行為要依維護倫常,嚴懲不孝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殺害直系血尊親屬罪處斷,法定本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遠較普通殺人罪為重,定罪的罪名該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讓犯人生或死,那就憑法官的思量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2月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